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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通知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通知
(洪安监字〔2007〕66号)


市局机关各处(室)、局监察大队、各开发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我局行政执法活动,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决定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具体要求如下:

  1、《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外的所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一律由政策法规处盖“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2、《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办公室盖“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公章。

  3、凡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罚款对个人一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三万元以上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须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盖“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公章;其他的行政处罚决定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盖“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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