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局长审查,并提交局办公会依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市安全生产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可申请行政复议。
二、市安监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为行政复议决定机构,市局政策法规处为具体承办部门。
三、申请人电话、信访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局政策法规处自接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约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四、当事人书面申请复议的,局政策法规处自接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审查是否受理,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对不属于市局复议范围的复议申请,局政策法规处自接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转送至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六、局政策法规处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上述材料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出有关证据材料。
七、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复议审查以书面为主。
八、审查内容主要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法律依据、具体行为的合法与适当、证据的合法与完备。
九、局政策法规处在审查复议案件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十、行政复议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