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个人罚款为一万元(含本数)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三万元(含本数)以上。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不收取费用。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承办处告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日内,由当事人以书面方式提出。
三、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承办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听证权利。
四、承办处应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法规处审核,做好听证准备工作。
五、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不得为本案调查人员。
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七、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询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对无理取闹者,取消其听证资格。
八、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