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以后,及时将罚没物品移交办公室统一保管,移交人与接收人应分别在物品清单(复印件)上签字,物品清单复印件一式二份,由移交人与接收人分别留存。
六、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执法人员陪同当事人,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及物品清单的复印件,到仓库领取物品。仓库保管员应当将物品清单留存,以便核销。
七、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当将没收凭证及时移交仓库保管员,对临时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没收处理。
八、对没收的物品在诉讼期届满后应分别作出处理,处理的方式可以是销毁、移交、上交、拍卖等。对没收物品进行处理,必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报分管局长审批,仓库保管人员凭物品清单发放拟处理物品出库。
九、仓库保管人员应逐案建账,确保帐物相符,不得擅自处理罚没物品。
行政听证制度
为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推行民主、公开、公正决策,充分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以下行政处罚的,经承办处集体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处室负责人签字,政策法规处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核签署后,在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前,即作出行政处罚前,由承办处负责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