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财务人员隐瞒行政处罚罚款入帐情况的;
(5)单位私设帐户,截留、坐支、私分行政处罚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行为。
行政处罚和事故结案批件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和事故结案批复的备案工作,特参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局1号令)和《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赣府发[1999]44号)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局1号令)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及《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赣府发[1999]4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市局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事故结案批件应报送省局备案。
二、对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局备案。
三、对省局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局应于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局备案。
四、对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市局均应抄报省局、省工会备案。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确保罚没物品得到妥善保管、依法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罚没物品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含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予以没收的物品。
二、对在行政执法中罚没的物品,应集中在指定地点封存,并列清单以备查。
三、罚没物品中准备销毁的假劣物品,应当就地封存,并由相关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四、罚没物品的保管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设置专门的罚没物品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