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调查人员对承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必须认真组织调查,依法办理,能够立即查处和纠正的应立即查处和纠正。
十三、投诉举报内容需要保密的,应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投诉举报内容涉及到相关执法人员的应回避。
十四、调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完毕,调查处理情况应书面报告局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调查完毕的,应及时反馈调查情况。
十五、对报告和反馈的调查情况由原签署处理意见的负责人或局领导进行审核。
十六、对投诉举报的事项经调查需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应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七、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把举报处理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十八、做好投诉举报的答复工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转来并要求答复的或者有署名且留有地址的投诉举报,应答复批转部门或投诉举报人。
收缴与罚款分离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加强对罚款活动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处罚的罚款,应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的罚款专户缴纳,经执法人员核对后报单位领导审核。
二、确需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在5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收到罚款后2日内解缴银行罚款专户。
三、罚款管理应具体执法部门和单位财务部门应相互协调,确保行政处罚的罚款及时准确入帐。
四、由财务部门准确掌握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况,并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
五、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执法人员逾期未上缴当场处罚罚款的;
(2)财务人员逾期未将罚款解缴银行专户的;
(3)财务人员未及时发现罚款数额与专户金额不符合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