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策法规处审核同意后,由机关处室、监察大队送其分管领导审批,按审批决定下达行政处罚意见的告知和执行。
六、案件结案后,机关处室、监察大队应将案卷材料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受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为规范受理举报投诉行为,提高处理举报投诉的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和值班制度,及时受理举报。
二、接受投诉举报范围。
(1)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2)本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
(3)新闻媒体揭露或曝光的有关问题。
三、对于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积极受理,认真组织调查,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
四、受理投诉举报应认真登记、编号。
五、对电话投诉举报应记录来电的时间,详细了解投诉举报的内容和要求,尽量留下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六、对来信投诉举报,应记录收到的日期,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和答复。
七、对来访的投诉举报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应认真记录,也可请投诉举报人书写投诉举报材料,对来访中出现的其他情况,按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本级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应当记录收到时间、来文编号和内容。
九、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十、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由局领导负责决定是否调查处理。
十一、市局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由业务处室查处,对牵涉面广、影响较大的应向局领导报告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