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身份进行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时必须2人以上,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三、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公示。在做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进行公示。执法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完善执法约束机制,实行“首问责任人”制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及时办理或答复,需要请示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对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负责将来人领到具体承办的处室。
五、对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公示。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各执法处室要完善本部门的执法程序,并张贴上墙,方便当事人查阅;现场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执法程序。
六、对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公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址公开投诉电话和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案件调查与审理分离制度
为强化监管,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市局各业务处室、监察大队负责现场检查、现场处罚、申请立案、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项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案卷审核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业务处室负责行政处罚告知及执行,政策法规处负责上报备案工作。查办案件实行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执法体制。
二、市局机关处室、监察大队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执法程序规定,并对各自的工作质量负责。
三、市局机关处室、监察大队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后,将案件有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处审核。提交的案卷材料必须齐全。任何人不得私自篡改案卷材料,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
四、政策法规处应当认真审查案卷,全面了解案情,掌握案件全貌。审核中发现事实不清、依据不全或程序明显不合法,处理不当的,应形成书面意见,并将所有案件材料退回机关处室、监察大队进行修正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