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
(洪安监字〔2007〕109号)
关于印发《南昌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洪府法字[2006]43号)的要求,经研究讨论,制定了《南昌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有相关配套制度即行废止。
二○○七年七月六日
南昌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
目 录
一、法制学习培训制度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三、案件调查与审理分离制度
四、受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五、收缴与罚款分离制度
六、行政处罚和事故案件批件备案制度
七、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八、行政听证制度
九、行政复议制度
十、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
十一、行政执法奖励制度
法制学习培训制度
为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制定本制度。
一、每年要组织全局人员培训,请有关领导、专家和有实践工作经验的同志授课。
二、各执法处室、监察大队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时间由各处室、监察大队自行安排。
三、对执法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新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培训和相关业务知识交流。
四、要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五、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以后,要在两个月内对全体执法人员普遍培训一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一、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公示。现场执法机构行使执法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不能对外行使执法权。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组织实施执法行为,必须严格审定被委托单位的资格,按照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