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控制出台政府提价项目的通知
(济价综字[2007]9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保持全市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控制出台政府调价项目的通知》(鲁价发电[2007]26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的通知》(济政办发明电[2007]29号)的规定,现就严格控制出台政府提价项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年内原则上不得出台政府提价项目。对于确需出台的有关节能环保方面的政府提价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调研论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向市物价局提交价格调整方案和调价说明,由市物价局报省物价局集体审价委员会审核同意。
二、严格执行《关于转发鲁价调发[2007]117号文件实行调价备案制度的通知》(济价综字[2007]63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要求,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已突破全年预期调控目标的市,以及截至目前没有向省物价局报备下半年调价项目的,今年内不得出台政府调价项目。各县(市)、区凡未报备下半年调价项目的,今年一律不得出台政府调价项目。对明年拟调整价格的政府管价项目,要抓紧调查研究,按规定及时、认真报备。已经上报今年下半年调价项目报备表的县(市)、区,要根据上述规定,重新进行梳理,可纳入明年报备项目,统筹考虑。
三、要严格把握确需调价项目的出台时机和力度。对于已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安排具体价格调整方案、年内确需出台的,应注意全面分析价格调整的影响,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择机出台。出台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研究制定相应的补贴措施,努力减轻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
四、各县(市)、区要统一认识,增强大局观念。一段时间内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会对个别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各地要以改革与发展、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大局为重,以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为重,一方面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向当地政府献计献策,鼓励通过推行企业组织形式改革、股权重组等方式深化各项改革,降低成本。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政府提价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