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统一报送格式、报送时限等要求,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九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需审核以外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如有不同意见,国资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企业。
(二)国资委对下列投资项目实行审核,主要对其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1.非主业项目;
2.参股项目;
3.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项目;
4.收购兼并项目;
5.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合资项目。
第十条 需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研究投资项目方案决议;
(三)投资项目方案。
第十一条 需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报告;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研究的投资项目预案(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四)有关投资方的财务状况说明;
(五)有关投资协议文本,法律意见书;
(六)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对以下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一)按国家和省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家和省及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的同时,将其有关文件报告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