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晋国资发(2006)7号 2006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股权投资;
(四)其它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