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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和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和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7〕154号)


市直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制定的《福州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和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福州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和福州市国有资产
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简称“托管公司”)和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简称“国资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会计法》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19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负责受托管理和处置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处置的设备、存货、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不包括有价证券及上市公司股权)等工作。
  第三条 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托管资产处置的管理。
  1、对接收托管的设备、存货、应收债权及对外投资(不含有价证券及上市公司股权)等项资产,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应与委托单位签订托管协议并负责组织清理接收,做好登记造册和建档入账工作。
  2、对接收托管的设备、存货、对外投资(不含有价证券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处置,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6〕183号)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对第一次流拍后的资产转让,允许两公司在评估基础的50%范围内确定资产委托拍卖保留底价。再次拍卖的公示时间为7天。如果再次流拍由两公司负责向市国资委报请审定降价幅度或其他处理方式。
  3、对外债权的处置,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应组织专人追讨托管债权,如遇需要削债处理,原则上由两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对确无法收回债权的由两公司落实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批核销。
  第四条 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的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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