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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积极构建智能化公共交通系统,在城区主要道路要逐步设置电子导乘预告牌。在城市公共交通转乘线路较多的停靠站设置触摸式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为乘客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科技含量和吸引力。
  五、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将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政府城市建设投资计划。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把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换乘枢纽(首末站)、停车场、港湾式停靠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科技创新项目所需的资金,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和政府城市建设投资计划。要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应主要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缴纳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即征即返,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更新。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占城市建设资金支出的比例应保持在5%以上。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轨道交通、BRT建设项目要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二)科学合理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科学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和政策性亏损审计与评价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等额补贴。
  (三)建立规范的补贴、补偿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低票价和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等免费乘车及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按国办发〔2005〕46号文件的规定,经市财政局、物价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等额的补贴和补偿。补贴资金要于当年足额拨付到位。
  (四)扩大资金来源渠道。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交通场站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场站建设资金投入不足部分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贷款,政府全额贴息。允许、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充分发挥自身加油(气)站、汽车修理等配套设施的资源优势,在保障需求的基础上开展对外经营,经营收益用于弥补主业亏损。
  (五)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过桥(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运营车辆年检年审费、运营车辆养路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免缴公路建设基金、运管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可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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