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或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三)工作检查或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要求的;
(五)其他应当受理的事由。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对问责事项进行受理审查,提出分办意见。认为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转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做好存档备查工作;认为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移送相关部门或地区调查处理。
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或上级机关和市级以上领导指示、批示的,可以直接移送市级调查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移送问责事项时,应当提交调查建议书。调查建议书应当包括受理事由、建议调查对象身份、调查时限要求等事项。
各相关部门或地区收到调查建议书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按照要求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效能建设工作办公室是问责事项的市级调查部门。
市级调查部门调查结束后,建议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方式实行问责的,报经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下达问责决定书;建议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至第(八)项方式实行问责的,报经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下达问责决定书。
第十六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区属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市相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问责,由区(管委会)、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应问责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