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辖区内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应当整改而整改不力的;
(六)对属本区(管委会)党(工)委、政府管理的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当问责而未问责的;
(七)在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中,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 对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负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的情形: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或义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未完成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的主要任务或指标的;
(三)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区(管委会)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责任制范围内有关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存在问题,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应当整改而整改不力的。
第十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问责情形之一,因领导过错被问责的,视具体情况,直接对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问责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当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问责情形之一,因直接责任人过错被问责的,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直接责任人因同一情形第二次被问责的,同时对分管领导实行问责;直接责任人因同一情形第三次被问责的,同时对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四章 问责的方式
第十一条 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调离;
(七)解聘或辞退;
(八)责令辞职或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除以上问责方式外,应当追究党纪、政纪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二条 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问责事项的受理部门。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群众举报、投诉和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批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问责范围、对象、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