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责任人;
(二)各区(管委会)党(工)委、政府及有关责任人;
(三)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负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责任人;
(四)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问责的其他单位及有关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市相关职能部门,是指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各项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
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是指前款规定的各相关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在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中,对市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的情形:
(一)对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不到位、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和现象执法不力、监管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在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中,有年度考核连续2年排名末位、定期考核连续3次排名末位、年度目标考核未达标,或者其他应当完成而未完成主要任务、指标情形之一的;
(四)对市级以上领导、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督查、考核工作中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
(五)因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存在问题,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应当整改而整改不力的;
(六)对下属有关单位或派驻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问责而未问责的;
(七)在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中,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在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中,对各区(管委会)党(工)委、政府及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的情形:
(一)对辖区内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领导、组织、保障、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辖区内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没有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的;
(三)在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中,有年度考核连续2年排名末位、定期考核连续3次排名末位,或者其他应当完成而未完成主要任务、指标情形之一的;
(四)对市级以上领导、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督查、考核工作中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