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7〕100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8月27日
杭州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确保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在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问责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二)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三)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问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授权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问责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问责的对象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