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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
(晋人职字〔 2006 〕30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 ( 干部 ) 处,各高评委办事机构:

  现将《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论文打印纸

  2、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

  3、论文、学术水平评价标准 ( 满分 100 分 ) 

  4、现场答辩评分标准 ( 满分 100 分 )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均须组织参评人员进行能力、水平答辩。所有参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能力、水平答辩。

  第三条 评审答辩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社会、业内认可的原则,坚持知识与能力并重的原则。

二 组织

  第四条 评审答辩要在省人事厅的指导、监督下,由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按专业(学科)分组进行。每个答辩组须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指定其中1名为组长,负责本专业或学科组的答辩工作。

  第五条 评审答辩,要在评审委员会的专业(学科)组审查评审材料和综合评议前独立进行。可由本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的专业(学科)组完成;也可由同行专家组成专业(学科)答辩组,单独完成。

  第六条 答辩组专家对评审材料审查及命题采取匿名方式,做到公平、公正。现场答辩公开进行,做到答辩现场开放允许他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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