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和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困难家庭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全面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对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力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对中等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要积极出台救助政策;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继续完善“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八)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建立和完善“双困家庭”档案,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市、县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加强考核。市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九)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按照司法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
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要求,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的需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要逐步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接待站,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城乡困难群众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搞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凡是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院应当给予司法救助,凡是法院实施司法救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十)完善社会捐助制度,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坚持经常性社会捐助和集中捐助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方便群众捐赠。推动建立“爱心超市”、“慈善超市”,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开展“义工”服务、社区互帮、邻里互助等活动。建立慈善组织,发展慈善事业。抓紧制定我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各县区建立慈善协会,市建立慈善总会。落实现有捐赠减免税优惠政策,并制定鼓励慈善捐赠的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慈善文化建设,提高群众慈善意识,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