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综治办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救助制度。制定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在2008年前,市级建成1所为孤残儿童服务的集养育、康复、教育为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健全孤儿福利服务工作网络,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健全抗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建立政府涉灾部门之间灾害管理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和评估水平,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认真落实《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豫救办〔2005〕2号),进一步规范救灾救济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水喝、伤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继续巩固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体制,各级财政要将救灾资金列入年初预算,以备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投入使用。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装备建设,搞好市、县救灾中心建设,建立市、县、乡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做到发生重大灾害后受灾群众在24小时内能得到有效救助。
(五)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和《
漯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号)。各级民政、财政、卫生、交通、公安、城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六)建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做好大病救助的同时,逐步探索对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在救助时效方面,积极探索医前、医中救助的方式,搞好预防性治疗,以减轻患者病情,减少医疗支出;同时,积极探索适当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比例的新模式,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手续,规范操作,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水平。首先资助农村五保和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对象,再给予适当救助。通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