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低保人数。2007年全市农村低保对象覆盖面要达到3.3%以上,以后逐年扩大覆盖面,最后达到应保尽保的目标。现阶段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720元,凡达不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实行差额补助,每人每月补差金额不低于30元。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除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农村低保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进行调整。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要严格申请、评议、审批、公示等程序,实现应保尽保和分类施保。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艾滋病救助工作管理体系。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对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按照不同的标准实施生活救助;对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对艾滋病致孤人员按照“收养”、“家庭寄养”、“集中供养”和“模拟家庭养育”4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三)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和孤儿救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47号)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意见》(漯政办〔2006〕52号),认真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把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现阶段我市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从2007年开始,五保户土地收益不再抵扣五保供养资金。县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五保供养人数和供养标准将五保户供养资金从农村经费改为转移支付资金中单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衣、食、住、医、葬。各级政府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和完善乡镇、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2007年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60%,2010年达到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