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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当市场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各级应急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市场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变化形势,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并报告当地市场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趋势等,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并启动相应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一周三报制度,较大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一天一报制度;监测报告每天上午12时前报出,紧急情况随时报告。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范围和时间要求,全面、及时、准确上报。

  (三)价格干预措施特别审批制度。发生价格异常波动且需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市物价部门和区、市(县)物价部门负责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调查、提醒、告诫、检查等方式,对市场价格进行全面监管。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应对一般价格异常波动预案

  (一)发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后,立即启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案。各有关人员要迅速到位,掌握情况,分析判断市场价格形势,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

  (二)确定价格监控的品种、范围和监测频率,立即启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醒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四)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和推波助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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