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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对征地补偿标准、征地数量、征地类别、征地用途等按《征地公告办法》,在被征地村进行公告,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四)货币补偿和多种途径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二、征地补偿范围

  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项目征地补偿包括以下用地:

  (一)公路正线用地;

  (二)公路管理服务设施等在设计上已有的用地;

  (三)拆迁安置用地,包括被征地农民的拆迁安置用地和被拆迁单位的安置用地;

  (四)不能恢复的临时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市人民政府根据“依照法律和现行征地补偿政策”和“结合实际、统筹平衡、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对该项目征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比例测算,依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阳市征地年产值计算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年产值标准,统筹平衡各类土地补偿标准编制,并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附件一)执行。

  土地补偿费的20%,依法留给被征地村委会,用作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被征用土地的等级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农业、国土等部门确定。

  用地报批和征地期间,国家和省调整征地补偿政策,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临时用地的有关费用标准。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以当地正线征占用土地的年产值为依据,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偿标准:一是按使用年限逐年补偿,使用年限按年历(分年度)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二是按年产值1倍增计青苗补偿费;三是针对复垦耕地有熟化期、水田改旱地等实际情况,增加熟化期补偿费以弥补熟化期和水田改旱地的生产损失,增加3倍年产值的熟化期补偿费。即总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年限+1倍)×青苗补偿费+熟化期(水改旱)补偿费来确定。对于灌溉沟渠被破坏,致使水田改为旱地的,按照水田和旱地的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差;对于因故只能将水田复垦为旱地的,除按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差外,还需按前述原则计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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