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区、市、县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
三、职责分工
1.市委宣传部
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无障碍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增强无障碍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无障碍建设的良好氛围。
2.市文明办
将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相结合,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相关标准,积极推进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对有关无障碍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3.市规划局
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依法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审批内容。对城市新建、改、扩建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公共建筑、学校、社区、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无障碍建设的要求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4.市建设局
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内容,按“十一五”无障碍建设要求拟定城市既有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公共建设的无障碍设施改、扩建计划。对新建、改、扩建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公共建筑、学校、社区、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施工、验收时,必须按照《城市道路建设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和其它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城市道路建设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要求的建设、施工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对此项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工程技术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对规划设计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5.市城管局
按职能、职责加强对所管辖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对占用、损坏无障碍建设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侵占无障碍设施的建筑物、摊位、停车位等依法予以取缔。完善所管辖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的无障碍标志、标识设置。
6.市政府法制办
审查、修改有关建筑、残疾人保障等法规、规章草案时,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纳入其中,把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