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十五)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和监控。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工作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加强地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社区、乡村、企事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
(十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证制度,真正做到监管检查有力、责任主体明确、安全措施到位。加强对公共安全形势的分析判断,进一步明确事故多发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整治,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承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要抓好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
(十七)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地方、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要根据《市人大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和交流制度的通知》(筑府办发〔2006〕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健全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完善信息收集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体和现代传播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