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全省范围内凡是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原则上不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其它已经实行了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经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待聘人数,已超过本单位确定的相应岗位职数 20% 的,当年申报推荐的数量,原则上应掌握在相应空缺岗位数内。
19、专业技术职务初聘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包含成人教育毕业生),由本单位经过考核确认合格,可直接初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可聘任中级职务;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为中级职务。已经实行了资格注册制度的系列,须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0、引进、调入人才的职称资格确认
近年来,我省从省外吸引、调入的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其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现岗位系列(专业)一致,高级由所在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向省人事厅职称处报送相关材料,省人事厅审核批准,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中级由所在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与现岗位系列(专业)不一致,根据我省任职资格评审有关规定,经我省同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
近年来,我省从境外引入的高层次急需人才,可凭在境外工作服务地曾聘任过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经省人事厅审查同意后,由我省相应评审委员会直接评审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1、管理权属划转单位人员职称资格管理
近年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原由国家有关部委所属交由我省地方所属单位人员,已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专业)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高级任职资格由接受管理的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填写《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备案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材料报省人事厅职称处,经省人事厅审核批准;中级任职资格由接受管理的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实行地方接管后的单位,有关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执行。否则,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律无效。
附件1
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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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京市 │34 │安徽省 │52│贵州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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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天津市 │35 │福建省 │53│云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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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河北省 │36 │江西省 │54│西藏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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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山西省 │37 │山东省 │55│重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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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内蒙古自治区 │41 │河南省 │61│陕西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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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辽宁省 │42 │湖北省 │62│甘肃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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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吉林省 │43 │湖南省 │63│青海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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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黑龙江省 │44 │广东省 │64│宁夏回族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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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上海市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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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江苏省 │46 │海南省 │71│台湾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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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浙江省 │50 │重庆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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