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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15、特殊人才申报评审 

  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指身份、学历、资历等多项条件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应系列(专业)正常或破格申报评审的规定,但业绩贡献突出,符合《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要求人员的晋升评审。申报、推荐、评审的办法及程序按照《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执行。各市人事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有评审权的系列(专业)中,参照《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开展特殊人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各市人事局制定的具体申报评审办法和评审结果须及时向省人事厅职称处备案。

  16、高级资格委托评审 

  申报评审我省无评审权限系列(专业)的高级任职资格,或受理非本省所属单位人员高级任职资格的评审,均属委托评审。我省需委托省外评审的材料,须由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并附专题报告,经省人事厅同意并附函报出。受理非本省所属单位人员的评审材料,须经其国家主管部、委或相当的主管部门向省人事厅委托,由省人事厅职称处函转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未经省人事厅职称处审查并函报、函转,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17、申报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的任职资格 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变动,从一个系列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移至另一个系列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后,须重新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系列的任职资格;工作岗位无变动但符合国家及我省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也可再取得其它系列(专业)的任职资格。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要坚持单位主体工作岗位系列(专业)优先,聘任时以单位主体工作岗位专业职称为准。第二任职资格只允许评审与现(曾)任专业技术职务同级或低于同级的其它系列(专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按照现行任职资格评审的统一规定执行。

  根据本人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必须取得其它任职资格者,须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经考核证明能胜任现岗位工作,才可按现行办法申报、评审与岗位变动前已聘职务同级的任职资格。

  18、全民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分离 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对实行评聘分离的所属全民事业单位切实加强管理,根据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 2002 〕 90 号文件和《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对经批准已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进行认真复核,凡岗位职数核定、职务聘任、聘后管理、竞争机制建立等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继续实行评聘分开。上述几方面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得新批准实行评聘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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