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泛宣传发动。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开设专题、专栏,发布公益广告等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专项行动展开。各区、市、县要根据市政府专项行动的要求,精心谋划,认真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召开动员大会,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将专项行动工作纳入市及区(市、县)政府的目标管理,各区、市、县政府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将查处目标任务、查处时限上报市协调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市政府督查室纳入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把开展专项行动情况作为年终目标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督促区、市、县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完成工作任务。
(五)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开展专项行动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治理难度大,需要各方面协同配合。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整合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六)经费保障。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同时安排专项资金,由市林业绿化局2007年底前完成环城林带的保护利用规划和环城林带的绿线界定。各区、市、县政府要落实工作人员,安排专项经费,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五、巩固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森林资源属地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是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乡(镇)对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负具体责任,村级组织要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要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制,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抓落实,做到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有人管、有人查、有结果。
(二)强化行业管理,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凡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选址定点和审批前,应依法先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森林法》及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前期审核,本着生态优先,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合理规划、严格把关。对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严禁未批先占。对越权乱批占用林地的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占用环城林带林地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关,报市政府批准,按有关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