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南昌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职责调整的通知
(洪安监字〔2007〕127号)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形势和我局工作实际,经2007年7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对大队工作职责进行如下调整:
1、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授权重点监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
3、依法监督国家、省、市级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4、负责对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承办本局交办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本局所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执行和行政强制工作;
6、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监督落实事故结案批复中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