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安监字〔2007〕141号)
为加强对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督促局机关及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制定了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督促局机关及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纠正行政执法违法和不当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及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各业务处室及监察大队每月2号填报上个月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一)至政策法规处。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月初对上个月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及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具体见附表二):
(一)依据是否合法。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有法律依据。
(二)主体是否合法。即印章使用符合局有关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并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即案件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证据证明。
(四)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即行政处罚援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即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审批;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要求并举行了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结案审批以及符合其他法定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