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再生资源绿色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筑府发(2007)4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文)、《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文﹚》、《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经济市建设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第十交代表大会和中共贵阳市委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结合我市作为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各类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市政府决定大力推进我市的再生资源绿色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再生资源绿色回收利用体系的意义
再生资源绿色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是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节约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有效手段。构建再生资源绿色回收利用体系,不仅可以从根本上改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无序混乱状态,有利于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市民的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环境,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资源节约国策的客观要求,是加快循环经济型生态城市的建设的重要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再生资源绿色回收利用体系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效扎实地将有关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设再生资源绿色回收利用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构建再生资源绿色回收利用体系作为建设循环经济型生态城市的重要内容,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措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有效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推进机制,加大政策导向力度,大力推进再生资源绿色回收体系建设。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