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筑府发(2007)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6号),进一步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步伐,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卫生监督、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