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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后期扶持人口调查和核定登记方法、操作程序,严格按照《贵州省移民开发办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转发<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黔移办发〔2007〕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理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后期扶持人口能够核定登记到户到人的,已建库区按移民现状人口、在建和新建库区按原迁人口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将后期扶持资金尽量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后期扶持人口不能核定登记到户到人,只能核定到村到组的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组群众意见,充分体现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认真编制或修订后期扶持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72号)、《贵州省移民办关于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移办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及省移民开发办下发的后期扶持规划报告编写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编制。市移民开发局、市水利局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分别负责指导和协调。

  后期扶持规划要以移民安置村为基本单元,以村或村民组议定的扶持方式为依据,依据省、市两级分解核定的扶持人口指标和每人每年600元的扶持标准,分县、分库限额编制。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专门负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市移民开发局、市水利局要加强对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指导,并按要求对所属区、市、县和库区的后期扶持规划进行汇总,送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

  (四)认真编制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水利部下发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大纲》和《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贵阳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五)做好后期扶持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工作。1、扶持资金的分配。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市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进行分配。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分配,以省移民开发办核定我市的后期扶持人口为基数,按照年人均600元的扶持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移民开发局、市水利局将国家拨付的后期扶持资金核定分配到相关区、市、县。2、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部门共同管理。区、市、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移民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企〔2007〕19号)规定使用和管理后期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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