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紧做好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
(一)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在扶持期内,市对各区、市、县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但对扶持期内的死亡人口要予以核减,由库区所在县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死亡人口核减结果如实逐级上报市移民开发局。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要将上一级分解核定的扶持人口指标层层向下分解。后期扶持人口能够核定登记到户到人的要核定登记到户到人,并逐级建立移民档案,做到户建卡、村建表、乡建册、县建档,做到不漏、不重、不错,既不能违反政策规定扩大扶持范围和对象,更不允许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难以核定登记到户到人的要将扶持人口指标分解核定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寨。各地如有个别少报、漏报的后期扶持人数,由区、市、县政府在上级核定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总量内统筹平衡,自行消化。
跨省、跨市(州、地)、跨县移民身份核定登记工作,按照迁出地为主、迁入地配合的原则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要求,做好相关对接工作。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核实移民迁出时所属水库和乡、村、组、户、原迁移民人数,以及搬迁时间和原始证明材料等。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将移民现居住的乡、村、组、户、原迁移民人数、现状移民人数、户籍情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并负责移民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移民身份核实结果要在移民迁出地和迁入地分别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扶持人口指标按《贵州省移民开发办关于对贵阳市开展外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工作的批复》(黔移办函〔2006〕7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市所属之间相互迁入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在不突破人口核定指标范围内,采取“结账式”调剂解决。属于跨市(州、地)或跨省的,分别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006年6月30日前国家批准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其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移民,以及2006年7月1日起至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新出生的,且符合《
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的人口,可计列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在进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同时,对淹地不淹房的生产安置人口、农转非安置的移民人口和小型水库移民及原住村民等连带影响人口,也要以村民组为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摸清各类人口的实际人数、分布情况和基本生活情况,特别要摸清这些人口中的特困人口情况,为妥善处理连带影响人口问题奠定扎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