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一)基本养老金给付和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待遇的给付
1、责任部门: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服务局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 养老保险处负责统筹组织、督促和协调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负责做好养老金的发放以及死亡待遇的给付工作。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养老保险处处长及工作人员、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养老保险处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负责具体组织、督促给付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
1、责任部门:医疗保险处、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医疗保险处负责统筹组织、督促和协调工作;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付工作。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医疗保险处处长及工作人员、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医疗保险处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医疗保险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具体组织、督促给付工作;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三)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1、责任部门: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市就业服务局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负责统筹组织、督促和协调工作;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做好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工作。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及工作人员、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市就业服务局局长负责具体组织、督促给付工作;市就业服务局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四)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1、责任部门:工伤生育保险处、市社会保险服务局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工伤生育保险处负责统筹组织、督促和协调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负责做好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工作。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及工作人员、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工伤生育保险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负责具体组织、督促给付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二、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
2、《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
四十八条;
3、《
工伤保险条例》第
五十五条、第
五十六条;
4、《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
四十九条;
5、《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
七十一条;
6、《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
7、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Ⅶ.非行政许可审批(共5项)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1、责任部门:养老保险处
2、执法岗位:养老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