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生育保险处、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计划财务处处长分别负责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和督促落实监管工作;各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监管的具体业务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市就业服务局局长按本单位业务划分分别负责具体督促落实监管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局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具体监管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负责规划、组织监察检查,并组织对违法行为查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负责做好监察检查及案件查处具体工作。
(六)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
1、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及监察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负责规划、组织监察检查,并组织对违法行为查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负责做好监察检查及案件查处具体工作。
Ⅲ.行政处罚(共157项)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一)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局机关各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法规处
(二)责任部门职权分解:
1、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对受理举报和投诉、专项检查、书面审查、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对属简易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属一般程序的非重大(不符合听证条件)处罚案件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实施处罚;对重大(符合听证条件)处罚案件,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法规处复审后(必要的再行提交局集体讨论)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2、各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对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执法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局对重大处罚案件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法规处负责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对重大案件的处理提出复审意见;负责具体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监督、指导做好处罚案件的案卷归档工作。
(三)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及监察员、各负有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处长(主任)、法规处处长及工作人员
(四)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并对非简易程序处理的处罚案件审批;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组织对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负责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组织、对处理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核并组织讨论提出处罚意见;各负有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处长(主任)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工作,并参与行政处罚法规依据、量罚公正性审核;法规处处长及工作人员负责做好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工作,并做好重大案件处罚的复审工作,做好对行政处罚实施的监督、检查及规范处罚案卷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负责对违法行为具体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及送达、案卷归档等工作。
二 、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五条、第
五十六条、第
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第
六十条、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3、《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七条;
4、《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
5、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