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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市就业服务局出入境就业服务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和审定工作;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市就业服务局局长负责具体督促;市就业服务局出入境就业服务部主任负责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出入境就业服务部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文书制作、许可决定送达以及案卷整理归档。
  (二)工作流程(见图6)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3、《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七、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市就业服务局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负责协调、督促工作;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工作。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市就业服务局境外就业服务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和审定工作;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市就业服务局局长负责具体督促;市就业服务局出入境就业服务部主任负责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出入境就业服务部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文书制作、许可决定送达以及案卷整理归档。
  (二)工作流程(见图7)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Ⅱ.行政监管(共41项)
  (一)就业管理类11项(含对失业登记的监管、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管、对境外就业中介的监管、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监管;对用人单位招用广告及空岗的监管、对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监管、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监管、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监管、对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监管、对外国人在杭就业监管、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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