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许可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培训处
2、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培训处处长和副处长、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和审定工作;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分管副处长与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场地、设施进行核查;相关工作人员并负责受理、资料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文书制作、许可决定送达以及案卷整理归档。
(二)工作流程(见图4)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
七十五条、第
七十六条;
2、《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
3、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五、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市就业服务局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许可证(文件)印发等。会同市就业服务局对申办者专职工作人员资质、注册金及管理制度进行初审。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和审定工作;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形式性审查),并会同市就业服务局相关工作人员对申办人条件进行初审,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文书制作、许可决定送达以及案卷整理归档;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对本局相关工作人员的初审工作进行督促。
(二)工作流程(见图5)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
七十五条、第
七十六条;
2、《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3、《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
4、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六、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市就业服务局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负责协调、督促工作;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