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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二)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1.林木采伐实行五年限额总量控制,经省林业厅批准,一般人工用材林上年度采伐限额有节余的,可将节余的限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节余的,可将节余的限额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请。

  2.实行木材产销见面。木材流通要以市场为导向,排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干扰,取消中间环节,禁止划片区确定收购商,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确保群众和其他林木经营主体依法生产的商品材直接与客商见面。集体所有成片采伐的商品木材,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公开竞价拍卖。林业部门要及时提供市场信息、木材检验、资源评估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木材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3.强化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流转经营的法律依据。必须凭林权证申办林木采伐证。可以凭林权证抵押、担保、贷款。

  4.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管理队伍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林业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管理队伍建设。对基层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派出所等执法单位,要妥善解决人员编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以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公平、公正执法。

  5.创新森林资源保护体系。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鼓励各地制定村规民约,提高农民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对已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保护体系,继续巩固和完善。引导农民自愿成立防止森林火灾、防止乱砍滥伐、防治病虫害的联防组织。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指导,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6.加大执法力度。要严厉查处借林改之机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进入争议林地从事除森林放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外的其他林事活动。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坚持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对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活体树木以及古树、名木、树蔸,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六、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建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工作和林业工作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建立起“市督促指导,区、市、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市已成立由副市长帅文为组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林改工作机构设在贵阳市林业绿化局。各区、市、县及乡(镇)要成立以“一把手”负总责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要把集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及时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建立专门的林改工作机构,并抽调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技术精、工作能力强的专职人员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细划改革工作组、信息收集组、督查指导组等分支机构,明确分工和职责,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同时各乡(镇)选拔一批能吃苦、文化较高、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进村入户加强指导,做好服务,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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