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活经营
各区、市、县对商品林、公益林区划要进行严格的界定,并落实到山头地块,绘图造册。对人工商品林的管理,要依法放开搞活,鼓励开展综合利用。划为公益林的,要与农户签订管护合同,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发公益林林地资源,发展林地经济。公益林经过批准,在合理选择采伐方式和控制采伐强度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开展抚育间伐、更新采伐、低效林改造。对公益林区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优良种苗开发推广等公益性建设,各级政府都要安排专项经费给予大力扶持。
(三)规范收费
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 〕4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
1.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含维简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权证工本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植物新品种权费。
2.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发展林业。
3.对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现行涉及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取消市、区(市、县)、乡(镇)、村(组)自行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制度,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和加重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的行为。
(四)规范流转
按照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
集体山林的流转必须符合以下前置条件: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自主、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流转;受让方采伐林木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