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会组织要依法监督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合法经营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积极帮助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发现企业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5.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食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6.监察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
8.各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清理、掌握本行政区域所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建立较为完整的基础台帐,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地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在进行督促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存在非法用工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加强监督,狠抓落实。要组织所属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对各村庄进行地毯式排查,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主要领导包村,分片包干、明确责任。通过排查,取缔非法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及一切非法生产的企业,摸清劳动用工情况,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专项行动过程中,要坚持“边检查、边纠正”的原则,强化执法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行政不作为、渎职和借机索要好处、欺压百姓等行为,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区(市、县)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执法优势,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非法用工企业和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扎扎实实搞好专项行动,杜绝侵害职工、农民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