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打重处
(一)成立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翟彦任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乡镇企业局、民政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以及市总工会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要集中时间、力量对每一个乡、村进行地毯式排查治理,重点打击非法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和小作坊,整治所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秩序。
(二)各区(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要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各类企业,尤其是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和小作坊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切实将此次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1.劳动保障部门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的力度。对合法开办企业已经录用的人员,要依法监督企业实行用工备案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工资支付情况、参加工伤、医疗保险情况和工作时间情况等履行劳动合同的事项依法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非法开办的“黑砖窑”、“黑砖厂”、“黑作坊”等要依法关闭和取缔,同时做好农民工工资清算和支付工作。
2.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打骂体罚职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驻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强监督执法和排查工作,对所有用工人员要依法办理《暂住证》;一旦发现企业存在打骂体罚员工、限制人身自由、拐卖人口、强迫劳动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除从重、从快依法处理外,还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实施永久性关闭,没收财产,恢复地貌。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强化乡镇基层工商所职能,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要及时会同当地政府坚决依法取缔;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其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