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场作出给予当事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及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处理,并当即告知当事人,责令其离开考场。
4、对违纪违规行为作事后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送达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陈述、申辩、复核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群体性考试作弊和违纪违规获得资格证书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评卷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复核申请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对违纪违规的事实及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
6、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7、案卷归档。结案后,应按照《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规定立卷归档。
8、备案。对重大违纪违规案件,应报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备案。
(三)执法责任:
1、考试工作人员一般违纪违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2)擅自提前考试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3)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4)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案的;
(5)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6)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7)其他一般违纪行为的。
2、考试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3)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4)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转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6)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7)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8)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9)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10)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11)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12)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13)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14)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15)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考试工作人员涉及泄密,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考试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执法责任处室:人才流动开发处、综合计划处
(二)执法岗位与执法程序:
1、执法人员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违纪违规,应亮证执法,及时提出警告,责令纠正。
2、向领导报告,经批准后,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纪违规的证据进行登记,移送考试机构保存。同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知考场记录内容。
3、当场作出取消考试成绩和录用资格处理决定的,应当即告知当事人。
4、对违纪违规行为作事后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5、招聘后根据群众举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解除聘用人员,予以清退。
6、发现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责令纠正,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7、案卷归档。结案后,应按照《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规定立卷归档。
(三)执法责任:执法人员或其他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2)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3)事业单位私自招聘人员的;
(4)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十四、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执法机构:政策法规处
(二)执法岗位与执法程序:
1、申请受理。受理人员在5日内审查复议申请,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2、调查取证。决定受理的,指定承办人员于7日内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