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执法人员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5、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执法人员为牟取单位利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人事监察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九、事业单位违反《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处罚
(一)执法机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执法岗位与执法程序:
1、立案。发现被许可人违反规定开展业务,应在7日内立案,报登记局领导审批。
2、调查。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调查,先亮证,再调查。对有关证据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登记保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3、审核。审核人员根据调查询问笔录及法律规定,审核调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是否得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报登记局领导批准。
4、告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需要陈述、申辩的,应听取其陈述与申辩,作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条件要求听证的,应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送达,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5、调查报告。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审批。承办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审批表》(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登记局领导审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须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后,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5日内按规定报送备案。
9、监督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依法进行处理。
10、案卷归档。对行政处罚案卷按照《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规定立卷归档。
(三)执法责任:(除罚款相关规定的责任外,其他执法责任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开展业务的处罚)
十、加处罚款
(一)执法机构:人才流动开发处
(二)执法岗位与执法程序:
1、执法人员在监督执行中发现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报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按每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并发出催缴罚款通知书。
2、向征收罚款的银行发出加处罚款通知书。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案卷归档。将加处罚款案卷材料归并原处罚档案。
(三)执法责任:执法人员在执行加处罚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后不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没有发现当事人未按时缴纳罚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2、应加处罚款而不加处罚的。
3、贪污或私分、挪用加处罚款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一、证据登记保存
(一)执法机构:有关执法机构
(二)执法岗位与执法程序:
1、批准。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巡视或者根据群众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向局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对可能灭失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2、亮证。执法人员应先亮证,再执法。
3、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4、案卷归档。按照《杭州市人事局(编委办)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规定立卷归档。
(三)执法责任:执法人员在证据登记保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当事人违法违纪却不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应当采集证据而不采集,致使违法违纪证据灭失的。
2、转移或销毁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执法责任处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执法岗位与执法程序:
1、发现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考试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提出警告、责令改正。
2、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向局领导报告,经批准后,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的证据进行登记,经当事人或者其他监考人员签名后移送考试机构保存。同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考场记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