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一)执法机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处
(二)执法岗位与执法程序:
1、制定计划。积极主动地履行执法监督职能,按年度(或群众举报)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认真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情况。
2、检查内容:(1)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2)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3)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
3、亮证执法。参加检查的人员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两人以上组成现场检查小组,先亮证、后执法。
4、检查处置。经检查情况正常的,填写检查记录;对有违法嫌疑的,进行调查取证,写出督查报告,进入行政处理程序。
5、定期复查。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并处置的,应定期复查整改情况。
6、案卷归档。对监督检查台帐按照《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规定立卷归档。
(三)执法责任:
1、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由人事监察处给予行政处分。
2、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事监察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一)执法机构:教育培训处
(二)执法岗位与执法程序:
1、制定计划。积极主动地履行执法监督职能,按年度(或群众举报)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认真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2、检查内容:(1)与施教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委托合同中实施继续教育的目标、内容、时间、经费、违约责任等);(2)对行业部门、地区、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检查。
3、亮证执法。参加检查的人员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两人以上组成现场检查小组,先亮证、后执法。
4、检查处置。经检查情况正常的,填写检查记录;有违法嫌疑的,现场取证,经局领导批准对有关证据进行登记保存,进入行政处理程序。
5、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并处置的,应定期复查整改情况。
6、案卷归档。对监督检查台帐按照《杭州市人事局(编委办)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规定立卷归档。
(三)执法责任:
1、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事监察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八、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开展业务的处罚
(一)执法机构:人才流动开发处
(二)执法岗位与执法程序:
1、立案。发现被许可人违反规定开展业务,应在7日内立案,报局领导审批。
2、调查。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调查,先亮证,再调查。对有关证据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登记保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3、审核。审核人员根据调查询问笔录及法律规定,审核调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是否得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报局领导批准。
4、告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需要陈述、申辩的,应听取其陈述与申辩,作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条件要求听证的,应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送达,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5、调查报告。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处长审核。
6、审批。承办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审批表》(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局领导审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须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后,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5日内按规定报送备案。
9、监督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依法进行处理。10、案卷归档。对行政处罚案卷按照《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规定立卷归档。
(三)执法责任:
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事监察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执法的;
(5)使用非法单据收缴罚款的;
(6)违反罚缴制度规定的。
2、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