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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执法责任:(同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三、设立、变更、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备案)

  (一)执法机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执法岗位与执法程序:

  1、受理。受理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告知申请人。

  2、审核。审核人员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提出许可决定意见,报登记局长核准。

  审核发现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核发现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在20日内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3、核准。申请材料受理后应在3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十日核准,出具《延长行政许可核准期限通知书》,并告知理由。经过听证的,应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颁证。登记局长核准后10日内颁发(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5、公告。核准后,及时通过杭州人事人才网或规定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6、案卷归档。按照《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规定立卷归档。

  (三)执法责任:(同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一)执法机构:人才流动开发处

  (二)执法岗位与执法程序:

  1、制定计划。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执法机构应积极主动地履行执法监督职能,按年度(或群众举报)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认真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

  2、检查内容:是否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中介活动,有无超出许可范围的经营行为。

  3、亮证执法。参加检查的人员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两人以上组成现场检查小组,先亮证、后执法。

  4、检查处置。检查情况正常的,填写检查记录;有违法嫌疑的,进行现场取证,经局领导批准对有关证据进行登记保存,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5、定期复查。对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并处置的,应定期复查整改情况。

  6、案卷归档。对监督检查台帐按照《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规定立卷归档。

  (三)执法责任:

  1、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事监察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五、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一)执法机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执法岗位与执法程序:

  1、制定计划。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执法机构应积极主动地履行执法监督职能,按年度(或群众举报)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认真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

  2、检查内容:是否按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是否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

  3、亮证执法。参加检查的人员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两人以上组成现场检查小组,先亮证、后执法。

  4、检查处置。检查情况正常的,填写检查记录;发现有违法嫌疑的,进行现场取证,经登记局领导批准对有关证据进行登记保存,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5、定期复查。对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并处置的,应定期复查整改情况。

  6、案卷归档。对监督检查台帐按照《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规定立卷归档。

  (三)执法责任:

  1、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由人事监察处给予行政处分。

  2、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事监察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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