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4、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第二款“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 行政执法程序及执法责任分解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一)执法机构:人才流动开发处
(二)执法岗位与执法程序:
1、受理。受理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告知申请人。
2、审查。处长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发现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查发现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在20日内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3、决定。申请材料受理后应在2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10日做出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告知理由。经过听证的,应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颁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杭州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公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通过杭州人事人才网向社会公告。
6、案卷归档。按照《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规定立卷归档。
(三)执法责任:
1、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事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决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事监察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人事监察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6、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事监察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杭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二、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一)执法机构:人才流动开发处
(二)执法岗位与执法程序:(同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