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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扣押的证件;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并可处违法收取费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9、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法人证书和印章、撤销登记并收缴法人证书和印章。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四)行政强制(共2项)

  10、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1、证据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制作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1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法律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 第一款“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1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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