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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5、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活动。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规定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期限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6、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八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做好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置或者调整行政机构的;(二)擅自设置或者调整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机构及其级别的;(三)擅自扩大行政机构职能的;(四)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的;(五)对擅自超编的人员拨付行政经费、办理人员调配、社会保障等手续的;(六)其他违反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协会、行业协会及继续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接受人事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实施继续教育的目标、内容、时间、经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

  委托合同应当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三)行政处罚(共2项)

  8、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开展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才市场条例》第十五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据实开展中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应当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不得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一)违反《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规定开展业务的;(二)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刊登、播放虚假人才招聘信息,给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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